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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闭式医院“无证行医”致患者面临即将摘除眼球引质疑

来源:未知 作者:草原 人气: 发布时间:2022-12-19
摘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公正司法。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的合理权益。 湖北省黄冈市黄梅县康泰精神专科医院有限公司,使用无精神病治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公正司法。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的合理权益。
           
 
       “湖北省黄冈市黄梅县康泰精神专科医院有限公司,使用无精神病治疗、护理医师从业资质的人员,给患者提供精神病医疗及康复治疗行为,导致我儿子在送医仅半个月的时间,右眼遭受严重外伤,眼球破裂失明,从而面临眼球即将摘除的严重后果。”近日,湖北省黄梅县孔垄镇德化村六组村民吴某珍女士致函有关部门反映,上述医疗事故发生后,院方推卸责任,不给受害者说法,从未主动联系家属协商赔偿的事宜。家属主动找当地卫健局等卫生部门,以及政府信访部门反映,经有关部门协调未果。2021年10月21日,本人起诉到县法院。法院按简易程序办理此案,至今已有十三个月了,还未作出判决。2021年11月17日开庭后,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本次医疗事故进行责任鉴定,但得出的结论是医疗机构仅占50%的过错责任。而根据法律规定,医疗机构使用无证人员或者使用跨越医疗专业的人员,从事医疗行为而导致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机构应当推定为有过错,应当对医疗事故承担100%的过错责任。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医疗过程中,患者遭到严重损伤,致残终身,医院使用无执业资质的医生行医,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但法院却对本人的合法诉求不予支持,法官认为即便医院存在部分无证行医人员,但主要医务人员有资质证就行。这种观点,明显是违反国家卫生部门对于医师从业的明文规定的,是对受害者合法权益的严重践踏,也是对医疗机构普遍存在的挂靠无证行医行为的纵容。
         
 
       2021年5月7日,本人将患者儿子梅某(1991年7月出生),送往黄梅县康泰精神病专科医院有限公司,进行精神病康复性治疗及护理。该医院是实行封闭式管理,儿子梅某全程委托医院方,并缴纳了所有费用。
       然而,在入院仅一周时间,也即在2021年5月15日23时,儿子右眼便发生了严重外伤情形。第二天院方通过电话,告知儿子昨晚发生自伤事件,我不相信有这样事发生,这只是院方的一面之词(此次事故是自伤,还是其他患者对儿子的他伤行为,院方不能举证予以证明,而当时儿子是跟其他精神病患者一起住集体病房。该医院曾经出现患者伤人事件,因此不能排除他伤的可能性)。但是院方陈述,经专家检查是眼里面皮外伤,眼球无异常,消两天炎就会好的,叫家长放心,院方仅仅只是给儿子右眼简单消炎,并没有陈述到受伤的严重性。这件事是发生在该医院,院方有义务采取及时转到眼科救治,院方并没有做到这一点,因此,造成不可挽回的严重后果,给患者及家属带来极大的伤害和痛苦。
       家属把儿子委托医院对患者儿子受伤的病情一概不知,事发一周后,我要求去医院探视儿子病情,但院方以疫情期间不方便探视为由,予以拒绝。这一系列行为,引发了两个后果,一方面由于这家医院是一家提供精神病专业医疗及护理的医院,没有眼科专科部门,也没有相应的医疗服务范围及专业人员和设备。事故发生后,该院对患者只是简单消炎处理,从而错过了病情治疗的黄金时间,致使病情进一步恶化,最终演变成继发性青光眼的后果;另一方面,院方没有告知家属,关于患者病情的严重性,也阻止家属进行探望,导致家属没有及时送医治疗的时间和权利,也被延误和错失。上述两个后果是无可挽回的,院方的此种行为,是对患者健康权的严重不负责任,是丧失作为医疗服务机构的起码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的行为。
         
 
       家属找医疗行政机构领导宋股长反映,宋股长并且指出要划分责任,后来进行调解无结果。作为医疗行政机构对无证行医也没有尽到监督作用。家属在无助的情况下,选择了司法途径起诉到县法院。并且在调查病历后得知,院方在该病历中事故发生的前一周未作任何病历记录。本人前往县卫健局调查治疗我儿子的医生从业资质,发现为儿子梅某开具精神病处方药的主治医生孙某,他的执业范围居然是“儿科专业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并非是“精神卫生专业”。也就是说,孙某是无证行医。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医疗及巩固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医师执业应该按照《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医师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作为专业医务人员,每一个执业医师都应当知道自己的执业范围,并且只能在登记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从事本专业的诊疗活动。医疗活动之所以区分类别、专业,就是因为其具有较强的专业性。而这一专业性,直接关乎到是患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权利,不得不慎重对待。
        
 
       而本案中,作为一名“儿科专业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的执业医师,孙某的专业范围仅限于儿科专业,并且在儿科专业中也仅限于从事儿科类别的影像和放射治疗活动,没有开具处方权限,更不用说从事精神科诊疗活动的权限。而事实上,孙某不仅跨越专业,从事精神类诊疗活动,还在没有处方权的情况下,擅自为患者梅某开具处方药物。
       此外,患者家属与孙某医生于2021年5月30日上午9时33分的通话记录可知,孙某医生在2021年5月29日至30日这两天均在武汉开会,不在黄梅,而在2021年5月30日上午8点40分《康泰精神康复医院病历续页》所显示的查房记录中,载明孙某还在当天对患者梅某进行了查房,并在医生签名处进行了签字,这与孙某当天不在黄梅的事实相矛盾。
       综合上述两个原因,患者有理由怀疑,康泰精神康复医院所提供的病历确系伪造,不得作为本次医疗事故的鉴定依据。也正是由于孙某医生无相应的专业资质,导致了医院的整个治疗行为,丧失了合法的基础。而鉴定机构只能对合法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及因果关系进行鉴定。因此,鉴定机构应当因部分医护人员没有相应的行医资质,而不具备鉴定条件,从而退回法院,委托的医疗行为过错程度的鉴定申请。
       退鉴后法院必须对案件作出处理,而本案属于侵权案件,被退鉴后导致过错及因果关系,无法查明的原因是医院的行为导致的,同时使用无相应资质的医护人员,本身就是违反《执业医师法》的违法行为。此时法院根据《侵权责任法》58条第1项之规定,患者有损害,而且是因为医疗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而推定院方具有过错,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并不影响法院对本案的医疗损害责任进行认定。
       
 
       本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述观点,也提供了类似认定的案例给法院,但是法院还是坚持认为,只要主要医务人员具备资格即可,并不需要全部医务人员具备资格。至于通话录音,单凭这一证据无法证明孙某医生当天不在医院。
       公平正义是执法司法工作的生命线。本人是出于对司法的信任才选择起诉解决纠纷,不要法院偏袒患者,只需要法院按照法律和事实进行判决。这种要求不过分吧?相应事实均有病历及证据材料作为辅佐证明。恳请上级领导明察秋毫,依法公断,以推动本案合法、合规审理,推动医疗机构医疗行为规范化、合法化,维护百姓正当权益。为受害者发声,为正义发扬光大。请求法院尽快作出判决! (受害人母亲:吴某珍)
 
来源:卫生与健康资讯
责任编辑:草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