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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平原:企业时任法人私刻公章、虚构协议担保被指诈骗,因诈骗

来源:未知 作者:草原 人气: 发布时间:2023-11-16
摘要:山东金地恒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地恒公司)2011年成立,是一家国有企业参股投资的新能源公司,公司实际控股人是孙建志,后来因市场和资金问题导致该公司停工停产。但近来围绕着金地恒公司发生的一桩怪事让人心惊胆战。 刘某华,2014年2月19日至2016年4

 山东金地恒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地恒公司)2011年成立,是一家国有企业参股投资的新能源公司,公司实际控股人是孙建志,后来因市场和资金问题导致该公司停工停产。但近来围绕着金地恒公司发生的一桩怪事让人心惊胆战。

       刘某华,2014年2月19日至2016年4月8日被股东指派为金地恒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此期间,刘某华展开了一系列的动作……
         
 
       据金地恒公司委聘的律师提供刑事控告书显示:刘某华在担任公司法人期间,联合河北石家庄人高某榜伪造四份虚假的《补充协议》,故意隐瞒实际控制人孙建志和股东,虚构债权债务、私自刻公章(金地恒公司公章一直由专人管理,不在刘某华手中)、以金地恒公司名义向高某榜提供担保。并以伪造的《补充协议》为证据,通过虚假证据骗取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的诉讼判决书,要求金地恒公司承担1300万余元的“赔偿责任”,还向平原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高某榜起诉到开庭审理,当值法人刘某华不仅没去庭审现场,还对公司实际控制人孙建志和股东隐瞒被起诉的事实。更蹊跷的是法律文书上的签名都是他本人所写。
       刘某华一手导演的“刻章--签担保协议--诉讼判决--强制执行”好戏,让金地恒公司陷入困境。
       
 
       金地恒公司求助信显示:平原县国有企业山东华农食品有限公司向金地恒公司投入资金2000多万,为此山东省平原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曾专门下发红头文件,确认金地恒公司国有资产的份额。公司建设基本完成后,因市场和资金问题停工停产,导致包括华农公司在内的多家公司起诉。如果公司被低价拍卖或者被高某榜等人骗走巨额资金,国有资产也必然流失。
       金地恒公司虽已停工,但因化工用地指标奇缺带来市场增值,公司资产不仅未贬值反而增值。
       在2021年平原县法院组织的评估价为7600多万元(土地按照政府指导价11万/亩评估)。两年多时间,平原法院没有组织拍卖,导致金地恒公司的资产不能变现偿还债务。
       2023年8月,平原县法院继续对金地恒公司拍卖,执行局长告诉孙建志:公司原法人刘某华担保的高某榜的债务按照判决文书执行2800多万,武城富泰尔公司的300万按照判决文书执行。孙建志向平原县法院提供了这两笔款项基本还清的相关证据,申请停止执行。平原县法院执行局法官杨某不予采纳。
       执行法官杨某明确告知公司法人孙建志:继续按照判决书给高某榜预留1000万和利息,武城富泰尔公司预留300万和利息,事实上这两笔款项刘某华已基本清偿,仅有些许利息没有结清。法院坚持拍卖款项按判决书预留,明显是协同高某榜、刘某华等实施诈骗。
      
 
       平原县警方以涉嫌诈骗人因未得到执行款为由拒绝立案
 
       金地恒公司在发现高某榜、刘某华等人的犯罪行为后,委托律师向平原县公安局递交报案材料,要求追究刘某华、高某榜等人的刑事责任,阻止犯罪、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可是平原县公安局在8月份接受报案后至今3个多月时间一直没有立案。
       孙建志说,他和委托代理人多次向平原县公安局提交高某榜、刘某华、于某、高某虎、高某等人的犯罪证据,公安局却以各种理由不予立案,他最后一次去平原县公安局见刑警队一王姓队长时,王队长说高某榜、刘某华把钱骗走才是诈骗,目前还是在诈骗的路上,不犯罪。最后王队长意味深长的说;“我告诉你,你让律师投诉我两次了,继续投诉,我不怕!接着投诉!”。
       孙建志说,当时王队长的冷笑充满报复心态!其实让我去面谈,重点就最后这几句话!好像是在警告我!我为立案,多次找公安局、检察院、纪检委反映情况,也多次拨打市长热线,可是至今几个月,还是没有回音,既不给立案侦查,也没有通知不予立案,不知平原公安局葫芦里卖的什么药!
       山东法盾律师事务所许付桂律师,就警方为何不立案发表了自己的观点:
       1.刘某华、高某榜等利用虚假证据和民事诉讼、执行程序诈骗超过1千万元,虽是未遂,仍构成诈骗罪,且有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2.面对确实充分的犯罪证据,公安应尽快立案侦查巨额诈骗,也保障国有资产不被犯罪分子瓜分。然而公安久拖不决、不循常规,肯定另有隐情,是错误的。
       3.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明显违法,如果被高某榜、刘某华通过法院骗走1000多万,导致国有资产流失,也可能涉嫌玩忽职守等职务犯罪。 
 
来源:大众新消费/公众号“辩冤白谤”
 
责任编辑:草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