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目前的司法体系中,“执行难”一直是一个严峻的、需要认真对待的问题。在这个问题背后,是胜诉方的权益和公平正义的诉求,需要更多努力来改善和完善我国的司法体系,以确保每个人都能在法律下获得应有的保证和公平。
“我现在是手里拿着房本,交着物业费,却没有房子,而法院收到我的20多万元一年利息可就是4000多元。出现这样的奇葩事件,法律的尊严和公正何在?”近日,家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浭阳街道富丽小区的张某山致函有关部门,反映其在一起房产执行案过程中遇到的奇葩事。
我妻子康某荣在2017年诉张某辉、郑某月夫妻民间借贷一案(案号为“冀0208民初761号”),2017年5月判决生效后,二被告未按指定期限履行还款义务。2017年6月,我向原唐山市中院执行局丰润第四执行大队申请强制执行,此案由法官杨某某负责,执行案件也落实到人了,可却如石沉大海,渺无音讯。两年多的时间里,我无数次找办案人,都无结果。
无奈之下,我于2019年8月向当地检察机关提出申请监督,经检察机关调卷查阅,才知道早已办理了终结本次执行。我向检察机关诉说:我在诉前就已经查封了他们夫妻二人房产,怎么就终结本次执行了呢?在什么情况下才能终结本次执行呢?不能拿法律当儿戏啊!当时检察机关从多方考虑,劝我暂时放弃追责,最终目的就是将本案尽快办理结案。就这样,在检察机关监督的情况下才开始重新启动本案,将张某辉、郑某月夫妻名下座落于丰润区御龙湾小区2号楼2门401室这套房产进行评估拍卖。
在司法拍卖流拍之后,按照流拍的房屋价格,扣除应还我们的债款之后,我又向法院执行局交了22万余元,用于补齐房屋差价。到此,此房产以以物抵债的形式正式归我们夫妻所有。但是,在法院评估拍卖期间,发现有别人在此房屋居住,办案法官即通知他们搬出。就这样出现了案外人,我们只好耐心等待。
2020年,案外人匡某科、吕某凤对该房产的所有权提出执异,但因证据不足被驳回。该案号为“(2020)冀0208执异20号”。后来他们又向区法院开始诉讼,还是因为证据不足驳回了他们的诉讼请求。该案号为“(2020)冀0208民初1581号”。案外人因不服一审判决结果,上诉至市中院,二审又因证据不足驳回上诉。该案号为“(2020)冀02民终6437号”。此判决为终审判决。
2021年,案外人向省高院提出再审申请,还是因证据不足被驳回。该案号为“(2021)冀民申7076号”。后来,案外人又向当地检察机关提出监督申请,因证据不足被驳回。该案号为“唐监(2022)13020000061号”。至此,案外人所有司法程序都已结束,区法院执行局于2022年4月12日将座落于丰润区御龙湾小区2号楼2门401室张某辉、郑某月夫妻这套房产过户到我们夫妻名下。
之后,我就无数次找办案法官,强烈要求尽快给我清退房屋。但办案法官总是找各种理由拖延时间,一会儿说人家又往哪里上访呢,一会儿又说人家又去哪里告状呢。我曾不止一次的表示,不管对方去哪里告,都不影响对本案的执行,因为对方的司法程序都已行使完毕。
2022年11月份,我又向丰润区法院提出诉讼,案外人非法占有我的房屋应给付占用费。办案法官杨某某以这为借口,又让我再等等,说案外人如果成为被执行人了啥事都好办。就这样,我又耐心的等了一年多。最终,这个判决终于有了结果,判决案外人每月付给我非法占有费用以及物业费。
事情到此,并没有制定出什么时间给我清退时间表,法官变得哑口无言,又开始找各种理由推拖不办。我现在是手里拿着房本,交着物业费,却没有房子,而法院收到我的20多万元一年利息可就是4000多元。出现这样的奇葩事件,法律的尊严和公正何在?
以上陈述完全属实,如有任何不实之处,反映人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与媒体及发布平台无关。恳请上级领导对此予以高度重视,督促他们尽快行使手中的权利,捍卫国家法律,伸张正义,向社会和我本人制定清退时间表,还我公道。
来源:头条资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