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是做人之本,守信是立业之基。“我花了买新车的钱去4S店买了一辆二手车,该车之前已经被卖过给其他客户,并且上过临牌和保险。买这辆车的时候,4S店销售方也并没有告知这辆车之前卖过,存在欺诈行为。几经诉讼,至今仍未得到公正解决。”近日,家住上海市徐汇区的商来彬致函有关部门反映说。
2016年12月,我与上海森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原上海汇盈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德之林汽车有限公司4S店发生购买汽车的关系,购买一辆全新黑色林肯牌MKZ2.0T尊雅版汽车。在徐汇交警部门申请临牌时,发现该车辆已由所有人季某坤申请过临牌(即该车辆被我购买时,已属于二手车,并且德之林4S店在售卖给我时,并未告知该车为二手车,导致我以新车的价格购买该车辆。德之林4S店存在欺诈隐瞒行为)。在此期间,车辆也多次出现故障。
无奈之下,我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退车并赔偿相关购车损失。闵行法院作出(2017)沪0122民初5750号民事判决书,未支持本人诉求。之后,我上诉至上海市一中院,一中院作出(2017)沪01民终12524号民事判决书,也未支持本人诉求。整整7年了,这辆车至今放在那里,看到心很痛。
其一,闵行法院没有结合本人和案外人的买卖合同等信息,即认定临牌的申请系德之林4S店出于失误错拿了车辆材料,使得本人的诉讼请求没有得到支持。
存在疑点:1、车辆上临时牌照必须有购车发票(发票上必须有车架号),购车发票名字不是我本人。2、车主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不是我本人。3、车辆上临时牌照车辆唯一车架号必须和车辆合格证原件、复印件(进口车为进口凭证)一致。4、交通强制险第三联原件、复印件上的名字不是我本人。
综上所述四点,涉及各个环节,如购车发票4S店财务开具,车主身份证明原件等,难道德之林4S店这些环节都“失误”了吗?不管4S店什么原因,事实上,该车在我购买前已是二手车上过临牌,并且4S店在我购买时并未告知以上情况。德之林4S店存在恶意隐瞒欺诈。该车辆是在德之林4S店中提车,钱款也是付给4S店,4S店卖的是新车,实际该车为二手车。
同时在法庭上,1、德之林4S店举证的1000元定金收据,并不是我本人签字确认(可做笔迹司法鉴定)。2、德之林4S店提供的材料都没有该车的车架号。
其二,一中院在认定事实过程中,未发现闵行法院没有对涉案车辆的临牌、保险、销售合同、车辆登记信息进行审查,并且闵行法院提供的庭审记录中,许多关键证据缺20多页,无法查到,这些证据系案件中的关键证据。闵行法院、一中院没有查清事实,以致在事实认定部分出现错误,一中院也未予纠正,使得我的诉讼请求没有得到支持。
需要指出的是,这家4S店已有几十起卖问题车。天眼法网可查;4S店老板及下属多次讲黑白以及法院都搞的定;闵行法院在开庭当中多次对我讲,你这个官司永远打不胜。并且在法庭上多次对我律师讲,叫她不要再辩护,再辩护你律师还想做吗,等等。同时,按照相关规定,上过保险、上过牌照、开过发票退了后再次出售就是二手。法院判由于4S店工作人员失误造成这件事。既然是4S店造成失误,为什么一点责任也没有?何况卖车首先要对钢印。再说上保俭也要对,上牌也要对。难道一次又一次的犯错吗?
本人所提供的车辆相关举证材料清晰、真实,而闵行法院、一中院都未支持诉讼请求。自从买了这辆车,给我家带来了诸多的不幸。因为纠纷,我的车直到现在还放在门口不敢动;因为纠纷,我妻子被气死,儿子协议离婚;因为纠纷,我和家人都精疲力尽。林肯4S店欺诈消费者能逍遥法外,而我却人财两空。恳请上级有关部门明察秋毫,依法监督要求法院撤销闵行法院(2017)沪0122民初5750号民事判决书及一中院(2017)沪01民终12524号民事判决书,并要求法院重新公平、公正的审理此案,还我一个公道。
来源:汽车资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