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法者强则国强。严格公正司法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现代化国家的必然要求,只有严格公正司法,才能让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有保障、更加充分、更可持续。近日,吉林省公主岭市范家屯镇凤响村七组村民孔先生致函有关部门,反映其0.3公顷的承包土地被村委会违规收回、侵犯其合法权益的问题。
在提交给有关部门的一份书面反映材料中,孔先生陈述了事情经过:我叫孔某富,男,汉族,今年57岁,共生育了3个子女,儿子孔某伟是超生的,但是1997年公主岭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局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已经确认反映人承包的土地数量是17.1亩。2017年,凤响村村委会申请仲裁,因孔某伟是超生,要将反映人承包的17.1亩中的0.25公顷的土地归还给村委会。
仲裁委无视相关证据,就按镇里信访出材料,裁决反映人归还该0.25公顷的土地。反映人起诉,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及再审法院均依据《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的相关规定,驳回了反映人的诉讼请求。反映人认为,仲裁委员会和三级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因土地仲裁文书未盖公章,后被最高法撤销)。
首先,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2003年)第二十八条,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二)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三)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另外,根据市“四发(1997)20号”文件第22条“不符合生育条件的计划外生育子女,在按计划生育有关政策处理后,年满14周岁的分给一份土地,未满14周岁的可租赁给同等数量的土地,年满14周岁后,再由租转包”的规定,因此我取得该0.25公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的,并且事实上我也取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我是该承包地的合法承包人和使用人。
其次,其依据最高法《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的规定,裁定驳回我的起诉错误。因为自1998年至2017年,我已经实际取得了该0.25公顷的土地的经营权,并于2010年取得了土地经营权证书,不属于该条第二款规定的“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情形,反而应当适用该条第一款的“承包合同纠纷”的情形,是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因此,三级法院驳回我的诉讼请求不当,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综上所述,本案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仲裁委员会和三级法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当予以撤销。请求最高法依法裁判,并判令被反映人凤响村村委会将该0.25公顷的土地返还反映人。
在2016年5月28日,村主任和屯长指使村民抢我家孩子的承包地,到秋收时2016年10月1日被村主任于某起早用收割机将玉米收走,拉到村部,过几日被原村主任韩某某给卖掉。因原村主任韩某某被反映人等几人告下去,于某是韩某某亲外甥,在2016年打击报复,到土地仲裁提起虚假诉讼。因当时我村执行四平文件,先租给一份土地,到14周岁后,由租转包,我儿子孔某伟在2012年年满14周岁,我村同样超生的小孩分给土地并给予确权,孔某伟在2014年入伍,韩某某不给土地确权,确权要1万元好处费,不给钱就被于某将土地收回。
需要说明的是,我村1998年分地时真帐是16开纸记账,每人0.3公顷,0.25公顷是假帐。土地经营权证是0.228公顷。我家4口人分1.17公顷土地,和同样4口人少分0.3公顷(有农户合同表,房场地是我父亲名下)。现在我组确权是每人0.3公顷(不算房场地和机动地每人2分)。房场地南北长缩20米,场院地缩100米。拿假帐跟我打官司,这是不是虚假诉讼?另外,我的两间房不动产,至今不给登记(大房是我父亲名下)。
公平正义是执法司法工作的生命线。我的诉求是,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公主岭市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2017)公农土仲字第01号”仲裁裁决书、一审法院“(2017)吉0381民初1620号”民事裁定书、二审法院“(2017)吉03民终1136号”民事裁定书,以及省高院“(2019)吉民申2551号”民事裁定书,并依法驳回被反映人凤响村村委会的请求,并将0.3公顷的承包土地归还反映人,维护国家法律法规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
来源:新农村建设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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