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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诉称交通事故认定不公致其蒙冤18年

来源:未知 作者:草原 人气: 发布时间:2023-12-26
摘要: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在2005年1月2日,当地交警部门就一起交通事故出具两份事故认定书,并且事故经过前后不一致,导致我本人蒙冤18年。恳请上级领导明察秋毫,拨乱反正,依法纠正冤假错案,还当事人一个公道。近日,河北省迁西县白庙
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在2005年1月2日,当地交警部门就一起交通事故出具两份事故认定书,并且事故经过前后不一致,导致我本人蒙冤18年。恳请上级领导明察秋毫,拨乱反正,依法纠正冤假错案,还当事人一个公道。”近日,河北省迁西县白庙子镇八里铺村村民张某元致函有关部门反映说。
         
 
       2005年1月2日16时30分,在三抚公路迁西县三屯纪念碑路段,高某军无证驾驶无牌照号行星125型二轮摩托车由北向南下坡逆向行驶至事故地,与张某元无证驾驶的冀BD8044号长安面包车相撞,造成高某军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2005年1月20日,迁西县交警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2005年1月2日16时30分,高某军无证驾驶无牌照号行星125型二轮摩托车由北向南下坡逆向行驶至事故地,与宋某辉驾驶的冀BD8044号长安面包车相撞,造成高某军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据此事实,确认高某军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宋某辉(应当是张某元)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2005年8月19日,唐山市交警部门作出《执法监督通知书》,“认为确定此交通事故中长安牌面包车驾驶员宋某辉有误”,因此撤销了2005年1月20日县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
       2005年8月22日,县交警部门就同一交通事故作出第二份《交通事故认定书》,将驾驶员由宋某辉变更为张某元,但同时改变了事故基本事实和当事人的责任。该认定书认定:2005年1月2日16时10分,张某元无证驾驶冀BD8144号长安面包车由南向北行驶至事故地,与对行的高某军无证驾驶的无牌照号行星125型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高某军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张某元弃车逃逸,未及时抢救伤者、保护现场,未向交管部门报案。因此,确认张某元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高某军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2005年8月4日,县公安机关作出公(法)决字2005第211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一千元罚款并处十五日拘留;2005年7月5日,唐山市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委员会作出《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书》,高某军评定为九级伤残;2005年12月19日,市公安机关作出2005唐公刑技(法临)字0656号《刑事技术鉴定书》,作出高某军为重伤的结论;2006年1月17日,县公安机关作出迁公刑监字(2006)1号《监视居住》决定书,作出决定对张某元进行监视居住;2006年12月5日,当地法院作出(2006)迁刑初字第22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张某元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纵观本案事实,上述判决显失公正。
       其一,第二份《交通事故认定书》是错误执行上级决定的行为。市交警部门的《执法监督通知书》“认为确定此交通事故中长安牌面包车驾驶员宋某辉有误”,只是责令县交警部门对涉案驾驶员予以重新调查,但县交警部门对同一交通事故作出的第二份《交通事故认定书》,在将驾驶员由宋某辉变更为张某元的同时又改变了事故基本事实和当事人的责任,是错误执行上级决定的行为。
       其二,第二份《交通事故认定书》因没有事实依据而属于无效证据。第一份《交通事故认定书》在因高某军一方逆向行驶过错导致交通事故应当承担全部责任的情况下,确认当事双方分别承担责任,虽然违反规定有失公正,但起码该认定书对事故基本事实的认定依据的事故现场调查,对事故事实高某军“逆向行驶”的认定是客观真实的。而第二份《交通事故认定书》则没有以现场调查的事实为依据,去掉高某军“逆向行驶”的事实,加上了张某元“弃车逃逸”的与事实不符的情形,该认定书因比不能作为本案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其三,即使有逃逸行为也不承担事故责任。按照法律法规,假使张某元有逃逸行为,假使现场无人保护,但其逃逸没有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就是本案《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也有“巡视现场周围情况无变动,属原始现场”的记载,交管部门已经查证了交通事故发生是由于高某军“逆向行驶”过错的事实,逃逸行为依法不对事故承担责任。
       其四,第二份《交通事故认定书》“弃车逃逸”的认定没有事实依据,张某元没有逃逸。事实上,从交通事故发生起,张某元先是和其父张某求助路人李某羽向交警部门报案,接着又在有其父保护现场的情况下,为抢救伤者找到郭某华的出租车且找母亲取了钱以抢救伤者。他不但自始至终没有逃离抢救现场,而且跟随救护车去了医院。
       其五,2005 唐公刑技(法临)字0656号《刑事技术鉴定书》严重超过规定时限而无效力。《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规定,对人体损伤的鉴定,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5日内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应当在20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交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10日。检验、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交管部门批准。
       对该鉴定的是否由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且在鉴定中有无重大失误、疏漏姑且不论,单就时限看,本交通事故勘查现场之日是2005年1月2日,假使处理本次事故的交管部门完成了所有延期批准,鉴定最晚出具时间也不会长达11个月到2005年12月。
       其六,张某元没有犯罪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张某元只有在交通肇事中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发生交通事故后,又有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时才涉嫌交通肇事犯罪。而确认张某元负事故主要责任的第二份《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因错误执行上级决定且无事实依据其责任认定依法无效,张某元又没有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因此张某元没有犯罪行为。
       需要指出的是,张某元已经向原审法院申诉此案,法院以案件时间太长、超过申诉期为由不予受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的申诉,应当受理;超过两年提出申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理:1、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2、原审被告人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3、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4、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5、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6、接受抗诉的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抗诉案件,审理期限适用前款规定;对需要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决定,下级法院审理案件的期限适用前款规定。根据这个规定,虽然此案已经超过了刑罚执行完毕后的两年,但是证据能够充分证明张某元无罪!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当今,恳请上级领导在百忙之中予以关注,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尽快查明事实真相,依法依规公正处理,明察秋毫,拨乱反正,还当事人一个公道,维护国家法律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
 
来源:头条资讯
责任编辑:草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