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公正司法,需要做的工作很多。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
“在南京大方漆业有限公司与江苏葆诺机械科技有限公司、金某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审理过程中,原告大方公司主张与被告葆诺公司之间存在供应油漆货品的买卖合同关系,并提交了送货单6张,其中第6张送货清单下有备注“总250719—8万”的数字,在庭审中,原告大方公司与被告葆诺公司均陈述系原告业务负责人陈某平自行书写。令人不解的是,南京市溧水区法院(2023)苏0117民初1240号一审判决书与南京市中院苏01民终13482号二审判决书中,明知伪造、变造的证据却予以采信,并据此做出不公裁判,这实在让我们感到难以理解和接受。”近日,江苏葆诺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林女士致函有关部门反映说。
2018年开始,我公司部分厂房租赁给金某宇经营,有(2022)苏0582民初11871号判决书为证。本来属于金某宇个人债务于我公司无关,明显属于同案不同判,原告在金某宇失联情况下伪造、变造清单为证据,起诉我公司。
2020年11月4日,原告经办人陈某平在金某宇所签字后退货单上随意添加“总250719—8万”的数字。在庭审中称该张送货单有误,不知法官是否有意为之。而原告即以此为证据起诉。
在庭审中,原告也陈述系原告业务负责人陈某平自行书写,两审法官均以此认定南京大方漆业有限公司主张,原本在案涉6张送货清单之外(在庭审中认定6份送货单,实际为5份送货单,1份退货单),还有8万元的送货清单。但在收到前述付款8万元后,金某宇将对应部分的8万元左右送货清单拿走了,故大方公司提交送货单都是未付款的,但并未提供被拿走送货单的任何证据,什么时候拿走,谁拿走的,为什么拿走的,都只有原告一面之词,无任何证据证实大方公司的主张。如此这般,明知是伪造、变造的证据却予以采信,是否涉嫌徇私情私利,典型的不公裁判。
大方公司在2019年3月25日前的5份送货单,正是大方公司所开发票金额181532元的金额相符,发票中未随附送货单。由此可以证实,大方公司的送货单已经全部开票。
随附陈某平的原始账单复印件,在账单上可以看出3万元是2018年5月20日付现金,2019年3月25日付承兑汇票5万元。由此可以认定,这8万元付款是在前5份送货单并且已经开票金额之内的货款。
在陈某平的原始账单中可以看到,2019年6月17日36887.5元注明自拉,9月22日27200+5100共计69187元,明显看出是后添加的,目的就是陈某平为了与自已写的金额250719元基本相符。
令人匪夷所思的是,在本案审判过程中,一审和二审法官无视证据,偏听偏信,徇私情私利,明知是伪造、变造的证据予却以采信,不公裁判,损害了当事人的正当权益。恳请上级领导明察秋毫,拨乱反正,也请社会各界的有识之士评论评论,为我们这些无权无势无能的老百姓伸张正义,还我们老百姓一个法律公正。
来源:晨报资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