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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诉称被骗巨款9年多仍未得到公正解决

来源:未知 作者:草原 人气: 发布时间:2024-01-11
摘要:奉法者强则国强。严格公正司法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现代化国家的必然要求,只有严格公正司法,我们才能做到法立,有犯而必施;令出,唯行而不返;也唯有严格公正司法,我们才能让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有保障、更加充分、更可
 奉法者强则国强。严格公正司法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现代化国家的必然要求,只有严格公正司法,我们才能做到“法立,有犯而必施;令出,唯行而不返”;也唯有严格公正司法,我们才能让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有保障、更加充分、更可持续。
       
 
       “在2014年8月20日,我被他人相互勾结骗取40万元银行存款,诉至重庆市綦江区法院,却被判决为民间借贷。9年多时间过去了,几经诉讼,问题仍未得到公正解决,至今已给反映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高达70万元以上。”近日,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万东镇五里村八字石社郭某海致函有关部门反映说。
       其一,案件起因。受害人原告郭某海由于早年认识被告郭某,在2014年5月,郭某电话告知他女儿结婚,要求原告到他处吃酒作贺。酒后郭某开车把原告送回途中,原告说出准备在万盛买房供儿子结婚居住的事情,郭某问原告有多少钱,原告如实说出只有唯一的全部财产40万元的银行存款,要等到同年8月20日到期才能取出的信息。
       郭某对原告说,他给原告找一家公司,可以每月支付2%的利息,按月支付。2014年7月,郭某和翁某国、杨某等人密谋策划,在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渝万公司),在贵州桐梓承建的AB地块项目多栋高层商品楼房的承建工程。
       2014年4月,骗子团伙在渝万公司分包了一栋楼房的基础工程。因原告告诉过郭某要等到同年8月20日才能把款取出,已默认把款借给他们,翁某国等人密谋策划之后,把分包的工程以利益串通与贵州桐梓县浙贵广兴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陈某等人伪造转包该基础工程补充合同协议为由,而浙贵广兴地产公司其实际并没有在渝万公司分包工程,实际工程还是在翁某国与杨某等人手中无照经营非法营业,逃避国家税务。
       同年7月,被告郭某把翁某国和杨某等人同浙贵广兴房地产公司经利益串通后伪造的渝万公司分包给浙贵广兴房地产公司的补充合同协议和渝万公司承建工程的各种证据主动拿给原告查看,冒充渝万公司的经理,骗取了原告人信任,并口头承诺原告人可以长期在他们公司上班工作,守门岗,包吃住,月薪3000元的谎言,来骗取原告的信任。
       同年8月20日上午8点,郭某与翁某国二人再来到原告家。翁某国亲笔书写40万元借条一份,原告要求只要能够在他们公司长期工作谋生,就自愿不要月息按2%计算,才承认按照一年两万元的利息,半年支付一万元,一年内全部将本息归还原告,要求原告一同到万盛邮政银行把款汇到翁某国指定的郭某账户上,才同车到他们公司在借条上盖章确认,却把原告送到了桐梓工地,被告郭某和翁某国的儿子才把借条拿去盖了一个AB地块项目部的公章,原告才知受骗,害怕在他公司上班故意制造物品被盗的假象来强制扣除被骗40万元的款项,原告就没有在该公司上班返回。
       就这样,骗子团伙利用伪造的证据和各种谎言,就把原告20多年打工拼搏和妻子多年养猪出售的唯一财产,准备续缴养老保险和给儿子买房结婚居住存在银行的40万元全部骗走。后来长期拒接电话,难以联系,迫使原告在渝黔多处长期追踪,终于在2016年1月12日,在骗子团伙租用的重庆南坪天龙花园B栋14—6号办公室内将翁某国堵住,但其无钱偿还,自愿承诺恢复到借款时约定的月息2%计算,按月支付原告8000元的利息,但故意不写偿还日期,迫使原告当面加写计算两字和偿还期限的欠款合同一份,自愿签字盖印加以确认,如有违约造成一切损失由违约方负责。以上产生法律效力欠款证据的原件至今保存,翁某国口头承诺,要等到下月才能按月支付利息的谎言,等原告第二次再到原址办公室,却不知何时退房关门而逃。
       2016年7月,才迫使原告向重庆市綦江区法院提起诉讼。同年10月9日中午,綦江区法院电话通知下午两点半开庭审理。在庭审过程中,被告郭某当庭陈述,40万元的款项是翁某国指定原告汇到郭某账户上的,收到该款后,翁某国要求郭某把该款转交给杨某和杨某的妻子杨X的。具体该款在何人手中,翁某国陈述他本人没有收到该款。
       而审判长黄某某等人又故意不要杨某等人出庭对证。因杨某曾经在綦江区法院执行局工作多年,离开法院后,长期参与翁某国等人一同在外分包小型土石方的基础工程,以包工营生,与法院关系极深,审判法官不让杨某出庭对证的原因就在于此。
       在审判过程中,原告要求法院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和民事分担责任,均被法院拒绝。在庭审过程中,审判长黄某某把桐梓建委要求郭某等人给桐梓工地购买一道工地的大门,价值990元的一张发票复印成14张发票,黄某国谎称郭某等人在綦江中亿建材经营部购买货物大门相关发票有14张的谎言,实际由桐梓建委支付该款。恶意帮助骗子团伙提供虚假证据,掩盖骗子团伙是渝万公司的职工,串通渝万公司出具虚假证明证实翁某国是渝万公司的经理。如果翁某国真是渝万公司的项目经理,在2016年1月12日在重庆南坪天龙花园的办公室内自己亲笔书写的欠款合同,难道他不知道加盖渝万公司的公章吗?为什么自愿签名盖印担当偿还巨款的风险?綦江区法院借名假判渝万公司偿还,实际行为是侵占贪污原告的合法财产。
       由于翁某国与杨某等人精心谋划,企图多分私自分包的红利,故意伪造将基础工程转包给浙贵广兴地产公司,把郭某踢出该工程管理人员的范围,因此郭某害怕原告找他拼命还钱,特地把分包工程的补充合同协议的原件至今保存,来证明他没有使用该款加以证实的主要证据。
       2016年10月17日,綦江区法院作出(2016)渝0110民初59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要等到判决生效后10日内如被告方无理抗拒偿还,按一年2万元的利息基础上加赔支付迟延履行金到还清之日止进行计算。经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渝万公司已支付了骗子团伙分包应得工程款项而抗拒偿还,于2016年11月28日,原告到綦江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官要求原告回万盛经开区法庭立案执行。
       其二,2016年11月29日,原告回万盛经开区法庭申请强制执行。由于綦江区法院与万盛经开区法庭相互串通,骗子团伙在2016年底就把本金和利息46万元支付给了执行法院,借名以渝万公司的账户在2017年1月5日在西藏银行进行交易冻结。执行法官在2016年12月1日伪造(2016)渝0110执4177号执行通知书,只冻结了42万元和3650元的诉讼费和6200元的执行费,从2014年8月20日到2016年12月1日为止还清,本息就按一年两元的利息计算,加上案件受理费和执行费已超过45万元之多,为何只冻结42万元,还差2万多元由谁来支付给原告?
       执行法院把骗子团伙支付的46万元借名挂靠在渝万公司的账户,从2017年1月5日开始在西藏银行把46万元进行冻结交易。同年4月,原告因双脚粉碎性骨折导制肺气肿严重感染,在重庆渝北人民医院口戴胶盖住院冶疗期间,执行法官彭某等人在4月21日上午11点14分伪造电话约谈记录,栽脏原告自愿同意他们执行法院冻结被执行人公司银行的存款和5辆汽车不要拍卖变现来偿还原告的铁证。时过3日以后,即速伪造(2016)渝0110执417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经查无房产和车辆,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裁定,要求原告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随时拿判决书和本裁定到法院来恢复执行,自然揭穿执行法官伪造的约谈记录中被冻结查封的有5辆汽车不要拍卖变现偿还原告自相矛盾,不攻自破。
       2017年11月23日,原告向执行法庭第二次申请强制执行而拒不执行;2018年3月7日,执行法庭已查询到被执行人公司已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决定依职权恢复执行决定书而拒不执行。3月8日,执行局负责人周某某签名确认的证据事实。执行法官彭某等人即速伪造(2018)渝0110执恢307号执行报告,故意不写时间日期,执行法官就拿那份没有时间日期的307号执行结案报告到綦江区法院,在3月9日办理(2018)渝0110执恢307号立案受理通知书盖章确认,但至今从未通知过原告。在307号执行报告中第二次栽脏原告自愿撤销强制执行的申请,谎称已把本案送交重庆市万州区法院与渝万公司在同年6月11日已申请了破产重整的伪造证据。
       从以上铁证如山的事实,足以证明执行法官在2018年3月9日以前两次恶意栽脏原告是铁证如山的证据和事实。由于綦江区法院已经把伪造证据立案受理,原告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得不到原告的签名确认难以结案,故意在2018年8月27日下午3点才电话通知骗取原告到执行法庭作执行笔录为由,执行法官当着原告的面,吞吞吐吐,不敢明说,只叫书记员在书写纸上的顶部写了5行难以辩认的文字,只好叫原告加盖手印,然后再叫原告必须要在书写空白纸的底部签名盖印后才能给原告执行,同时还拿了一份回执单以要原告签印后,随后拿了一份重庆市渝万公司向万州区法院在2018年6月11日申请的破产重整(2018)渝0101破申6号决定书的原始复印件,执行法官亲自在决定书上写上电话号码和邱字,要求原告自己去找姓邱的律师帮助原告解决执行。等到原告离开法院之后已是接近下午5点,执行法官然后再叫书记员在空白纸上增加了15行难以辩认的文字,第三次恶意栽脏原告自愿撤销强制执行的申请来达到他们非法伪造终结(2018)渝0110执恢307号裁定书的行为。原告离开法院不到1个小时的时间,以魏某某为首席审判长的法官还要组织人员共5人参加审判(2018)渝0110执恢307号庭审过程,到綦江区法院还有70多公里的车程加盖院章,同日同时作出了307号裁定书的终结执行的伪造的铁证。
       2020年11月,原告的父亲在家不幸跌倒,股骨头断裂,造成严重瘫痪,无钱医治,才迫使原告请人把父亲用轮椅送到法庭要求早日执行。法庭领导立速电话通知当地政府的相关领导反复来到法院劝解原告把父亲送回,原告要求法庭作出书面承诺的期限均遭拒绝。原告与父亲饿着肚皮等到下午6点多钟,綦江区法院来了两位主要负责人,来到原告面前,原告把相关证据和控告状在立案大厅当众拿出他们查看,还用手机照相留存,始终无人担当职责承诺何时执行。
       随后,綦江区法院领导当着公安人员近30余人说道:只要是法院的错误,法院有钱,该赔就赔。时间已近晚上9点,立案大厅无法关门下班,后来有人称呼叫杨队长的公安撒谎对原告说:明天到他办公室立案调查。信以为真,原告和杨队长一同把父亲送出法院的大门,一同把父亲抬到车上,准备送回。随后杨队长对原告说:法院判过的案件他们不能立案。就这样把原告骗出了法庭。
       2021年1月28日,执行法官自行打印的国家司法救助申请书和司法救助承诺书,要求原告签名盖印以后才能司法救助来解决,同时还要全家3人的病历和当地政府出具家庭困难的证明,已于同年1月30日全部送交执行法官所需的证据,在2021年1月14日给原告汇来5.88万元的救助医疗费,严重瘫痪的父亲怨恨原告过份相信他人,被他人把全家的唯一血汗钱全部骗走,无钱为他住院治疗带来的痛苦,于2021年9月含冤气疾而亡的悲惨遭遇。
       同年8月,原告买往北京的车票准备进京反映情况,被当地有关部门以疫情为由阻止进京反映情况,迫使将票退订。2022年2月1日,又给原告汇来1.176万元的交易型款项已收到。从2014年到至今被骗走40万元的巨款,被地方法院以破产重整为由,只向原告支付两次共7万元的款项之后,企图谋划把原告踢出法院的门外,拒不解决。执行法官谎称,两次汇款均由渝万公司向原告支付汇款,那么请问:原告与渝万公司的管理人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和渝万公司未经原告签名盖印确认的情况下,渝万公司凭什么依据要给原告汇款,渝万公司和他的管理人有那么愚蠢吗?2021年12月10日,原告在法庭拿到一份恢复执行申请表,同时与执行法官和书记员要求原告填写完毕拿给法官亲收,迫使执行法官才出具了一份唯一的收据。
       由于綦江区法院涉嫌弄虚作假,不敢对骗子团伙重审,暴露事实真相,又不敢对渝万公司强制执行,原告已在2022年8月至10月期间首次在綦江检法两院督察室申请督察均遭不予支持监督决定书的回复;2023年3月9日向市检察院五分院申请监督,在3月15日作出的不支持监督回复函,同样不予监督。
       2023年5月19日,綦江区法院对渝万公司作出(2023)渝0110执异63号执行裁定书,要求渝万公司支付原告9.74万元债权清偿,了结本案。迫使渝万公司在同年5月25日向重庆市五中院申请行政复议,2023年7月21日重庆市第五中级法院作出(2023)渝05执复128号执行裁定书,要求綦江区法院畅通惩戒措施救济渠道,撤销綦江区法院(2023)渝0110执异63号裁定,要求綦江区法院重新裁定的执行裁定书。时间已近半年,尚未得到綦江区法院的任何信息,给受害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高达70万以上。
       2023年7月14日凌晨6点,原告唯一独子由綦江开车前往重庆方向在南岸雷家桥附近400米处,被由重庆开往綦江至万盛方向高速公路上,被逆向而来装载钢材重型货车强行超车冲出公路中间的隔离绿化带80至100米左右,造成原告之子车毁人亡,原告现已就成孤寡老人,是否存在他人指使以车祸事故杀人灭口存在多处疑点,今首次调解至今未果,有严重隐瞒事实真相的嫌疑。
       2023年8月至12月28日期间,电信部门对原告的手机网络全面封锁,迫使原告找到电信公司强烈反应才给开通。原告律师9月向綦江区万盛法庭立案诉讼,万盛法庭已受理,于2024年1月30日开庭审理。原告并非钱财的多少,而是为保护一方平安而奋斗,渴望最高检、督察局等部门高层的全体领导指令安排异地领导监督公开审判事实真相,维护国家法律权威。
       根据《民事诉法》第一章第209条第一款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确有错误的,在本院审判委员会确认并决定后进行重审程序,按照有错必纠的原则,各地人民法院应当以本院作出的判决或裁定负责。第二项,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或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重审的规定,渴望上级检察机关监督指令提级重审,切实按照《刑法》第307条、397条和399条的规定,对本案主要责任人依法问责,渴望早日改判,维护国家法律权威和百姓合法权益。
 
来源:华夏民生网
 
责任编辑:草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