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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干部被指在农田上非法采沙破坏耕地资源

来源:未知 作者:草原 人气: 发布时间:2024-01-24
摘要:办好农村的事情,实现乡村振兴,基层党组织必须坚强,党员队伍必须过硬。只有农村基层党组织坚强有力、党员队伍合格过硬,乡村振兴才有根本保证。近日,浙江省三门县亭旁镇任家村的村民任先生致函有关部门,反映村支书任某立涉嫌存在的一些问题。希望有关部

办好农村的事情,实现乡村振兴,基层党组织必须坚强,党员队伍必须过硬。只有农村基层党组织坚强有力、党员队伍合格过硬,乡村振兴才有根本保证。近日,浙江省三门县亭旁镇任家村的村民任先生致函有关部门,反映村支书任某立涉嫌存在的一些问题。希望有关部门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依规严肃处理,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村民的合法权益。
 

          

 
       其一,涉嫌毁坏土地、破坏生态,转卖农田、非法挖沙取土、盗取砂资源,并将承包资金据为己有侵害集体利益。97•11号台风冲垮任家村外的堤坝,身为村支书的任某立,不组织村民修复堤坝,任由溪水淹没农田,造成53亩农田长期抛荒。2007年,任某立将这70亩农田以438000元承包给他人挖沙,并将该承包款存入私人腰包,后期继续向外承包,总计几千万元。
       首先,村支书任某立涉嫌在农用田上非法开采沙石资源,并且未经允许,私自挖取大量沙石。非法挖沙取土、盗取砂资源行为,不仅严重破坏了耕地资源,还影响了生态环境,侵害了群众的切身利益。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严重的可能构成非法采矿罪等刑事犯罪。
       其次,村支书任某立收取的挖沙承包资金,这些资金原本应该用于我村的公共事业建设和村民福利,但村支书以个人名义或者私自决定使用这些资金,没有进行透明公开的程序,存入自己腰包,严重侵害了我们村民的权益。
 

        

 
       其二,涉嫌非法占用河道,利用职权纵容近亲属非法占用村集体土地,建造非法建筑。首先,1997年,任某立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涉嫌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非法占用河道,为自己建设了两间三层楼房及一间一层附属房,至今仍未拆除,影响了河道的正常水流,增加了洪涝灾害的风险,危及村民人身和财产安全;其次,任某立私自将村里部分农户土地15亩无偿承包给其亲舅任某亚,并非法建造了三间豪华别墅及四间一层平房。
       在未经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任某立私自占用了大片属于村集体的土地,为自己及其亲属谋取私利。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请求相关部门对任某立的违法建设行为,应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其三,私自拆除翻水站、桥梁,并将石头、钢筋进行变卖为个人所有。村里为了上洋片的农田灌溉,在我村小地名叫“落水鬼”的地方建了村里唯一的一座翻水站。2003年,任某立擅自将该翻水站拆除,拆除后的石头用于自己承包的防洪坝工程,导致上洋片的土地一直无法耕种,抛荒至今。约在2016年,私自拆除村口通往花湾村的危桥,将桥梁拆除后的钢筋约50吨左右,以每吨3000元价格出卖,并将桥墩拆除后的方石出卖,共计20万元左右占为己有。
       在没有得到任何许可和批准的情况下,任某立私自拆除了翻水站桥梁,并将桥梁上的石头和钢筋进行了变卖。这种行为不仅严重破坏了公共设施,也侵犯了我们村民的利益。翻水站桥梁是我们村民日常生活和农田灌溉的重要设施,拆除它将给我们的生活和农业生产带来很大的困扰。
       我们还获得了相关证据显示,村支书任某立涉嫌将变卖所得的石头和钢筋收入据为己有,并未将其用于村民的福利和公共事业建设。这种行为严重侵害了我们村民的权益,也违反了法律法规。
       其四,伙同其胞弟任某党涉嫌非法占用闲置校园地产开发商品房谋利,且将部分开发费用转嫁给村集体负担。任某立利用职权,在未经审批、招投标的情况下,将原任家村小学因停办空置的5亩多校园地产,给自己的兄弟任某党开发房地产。2015年建成6层楼房(共有商品房24套,每套面积约140平方米),其中的6套卖给村里作为餐厅、办公场地;而该房屋的设计费、附属工程、水泥地的费用全部由村里支付。在镇政府的干预下,任某党仅向村里支付50万元的所谓土地款,与6套房屋相抵后,村里除了承担设计费、附属工程、水泥地等费用外,还要支付给任某党差额房款。这24套商品房,其中一套送给支书任某立。
       其五,涉嫌违规宴请收礼,且村委账目混乱不公开。首先,任家村祠堂属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由政府拨款进行修建,在完工后进行开台时,违规办酒席60多桌,还邀请了剧团演戏,周边各村及任姓宗族均来庆贺,共收贺礼达29.7万元。但是这笔钱未入账,也未进行公布,由任某立一人掌握收支,无账可查。
其次,2008年铁路局修建铁路补偿金60万元,该笔资金未入账;再次,2005年村里进行道路硬化,由村民进行集资,每户均有集资。工程完工后,交通局对我村进行补助拨款18万元。按理说,政府拨款下来后,理应将该款按集资情况返还给村民。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对于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但是村委会包括上述的多笔资金、拨款既未入账也未返还村民,至今不知去向。
       其六,伙同家族势力,形成关系网,在村中无法无天,鱼肉乡里。任某立利用自己的职权和地位,集结自己的家族亲属形成了一个势力团体。任某立家有7个兄弟,凭着庞大的家庭裙带关系,任某立在我村担任村支书长达23年。通过在这23年间所编织的关系网,任某立独霸一方,他们通过威胁、恐吓、打压等手段,迫使村民们听命于他们的意愿,并借此谋取利益。他们霸占了集体土地,无法无天,并用非法手段进行敛财。这些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法规,也严重侵犯了广大村民的合法权益。
 

       

       其七,为打击报复,将村民任某舜享有的84平方米建筑物违法拆除。《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投诉人的房屋属于投诉人“合法的私有财产”,受《宪法》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村民任某舜享有的84平方米建筑物被强制拆除,不保护当事人的合法的私有财产,违反《宪法》精神,“做官不为民做主”,在制度笼子外乱作为,侵犯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任某舜无奈之下去北京反映情况,不仅问题没有得到公正解决还被殴打,致脚骨骨折。
       需要指出的是,这位村支书还涉嫌其它违法行为。他在决策上不遵守程序,没有透明度,并且常常擅自决定一些与集体利益相悖的事情。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法规,也伤害了广大村民的利益。对于村民提出的质疑和反对意见,他往往不予理会,甚至采取了威胁和打压的手段。
       具体请求,一是追究任某立涉嫌毁坏土地、破坏生态,转卖农田、非法挖沙取土、盗取砂资源的责任;二是追究其涉嫌非法占用河道,利用职权纵容近亲属非法占用村集体土地,建造非法建筑的责任;三是追究其涉嫌私自拆除翻水站、桥梁,并将石头、钢筋进行变卖为个人所有,侵占集体资产的责任;四是追究其伙同其胞弟任某党,涉嫌非法占用闲置校园地产开发商品房谋利,且将部分开发费用转嫁给村集体负担的责任;五是追究其涉嫌违反规定宴请收礼,且村委账目混乱不公开的责任;六是追究其伙同家族势力,形成关系网,在村中无法无天,长期鱼肉乡里的责任;七是追究其为打击报复,将村民任某舜享有的84平方米建筑物被违法拆除的责任。
       反映人承诺以上所述内容完全属实,如有任何不实之处,反映人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与媒体及发布平台无关。诚恳地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对这位村支书的行为进行彻底调查,并严肃处理他的违法行为,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村民的合法权益。

来源:乡村振兴资讯

责任编辑:草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