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司败诉后就同一事实异地再诉却能胜诉引质疑
来源:未知 作者:草原 人气: 发布时间:2024-02-27
摘要:奉法者强则国强。严格公正司法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现代化国家的必然要求,只有严格公正司法,我们才能做到法立,有犯而必施;令出,唯行而不返;也唯有严格公正司法,我们才能让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有保障、更加充分、更可
奉法者强则国强。严格公正司法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现代化国家的必然要求,只有严格公正司法,我们才能做到“法立,有犯而必施;令出,唯行而不返”;也唯有严格公正司法,我们才能让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有保障、更加充分、更可持续。
在2014年,赵某利通过郝某伟帮助担保,向上诉人郝某借款给赵某利100万元,借款期限3年,3年后偿还200万元。
借款期限将满时,经过郝某催要款项,借款人赵某利不如期还款。作为担保人的郝某伟担心借款人赵某利不能按期偿还,在没取得原告授权情况下,郝某伟同赵某利到陕西省西安市鄠县将陕西省亿丰时代公司抵给赵某利的房产,抵押登记到上诉人郝某内弟英某名下,同时在借款补充协议中第五条明确约定:“赵某利有优先债权实现时优先给付上述借款,债权人同时将商品房按商品房合同价格返还给赵某利。”
借款期满后,赵某利未能偿还借款本息200万元,上诉人郝某发现赵某利在黑龙江省克山县法院有执行款,上诉人郝某起诉赵某利,并保全了赵某利在克山县法院的执行款。经克山县法院和齐齐哈尔市中院两级法院审理,均认定郝某伟代英某与陕西省亿丰公司签订的4套房屋买卖合同行为无效,无权代理。
2020年11月2日,齐齐哈尔市中院驳回赵某利再审请求;2021年,赵某利向克山县法院起诉上诉人郝某侵权,克山县法院再次认定郝某伟代理英某的行为无效,判决驳回了赵某利的诉讼请求;2022年8月5日,赵某利不服克山县法院的判决,向克山县法院申请再审;2022年11月1日,克山县法院驳回了赵某利的再审申请。
在黑龙江省克山县法院打输了官司,赵某利却换个地方到河北省秦皇岛就完全相同的事实进行重复诉讼。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做出显失公允的(2023)冀0391民初4217号民事判决书。
其一,本案案由确定为民间借贷,无非是为了秦皇岛法院具有管辖权。如果郝某欠赵某利的钱,赵某利是债权人,上诉人郝某是债务人,被上诉人赵某利作为原告起诉上诉人郝某,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才能有管辖权。
事实上,上诉人郝某并非欠赵某利钱,而是赵某利欠上诉人郝某钱。如果赵某利起诉上诉人郝某财产损害,则应由被告郝某的住所地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管辖。而且,上诉人郝某起诉赵某利民间借贷及2021年赵某利起诉上诉人郝某侵权案件,均是由黑龙江省克山县法院审理的。赵某利2021年起诉上诉人郝某案件,被克山县法院驳回诉讼请求。而赵某利换一个地方就同一事实再次起诉,却能胜诉,如何体现出法律规定一事不再理的事。可想而知,赵某利或是通过不正当手段进行了运作,从未听说过债务人起诉债权人的民间借贷案件。
其二,本案的性质不是民间借贷,应该定性为损害赔偿,应由被告的住所地黑龙江省克山县法院管辖。本案程序涉嫌违法,《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应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而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及秦皇岛市中院却执意审理此案,涉嫌违法民事诉讼关于管辖的规定。
其三,本案适用程序涉嫌违法。《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而本案争议大,事实并不简单,应该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案件会受合议庭成员的制约。
案件审理时间是90日,案件2023年11月20日立案,2024年2月21日做出判决,审理期限就已经满格了,法官徐某某通过邮递向上诉人送达判决书,送达时间是以上诉人收到判决书的日期为送达日,上诉人是2024年2月25日收到快递邮寄的判决书,这样案件审理时间是94天。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简易程序审理期限即90日内案件未能审结,应在临近简易程序届满前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该案件超审限审理,违反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案件应在三个月内审结的规定。
其四,按照当今的裁判文书要求,裁判文书中不能书写当事人的身份证号码,不能泄露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判决书中应写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即当事人有哪些证据,当事人的证据哪些采信、哪些不采信。判决是依据证据做出的,而本案判决书中并未体现原告有什么证据,被告有什么证据。
上诉人郝某提供的证据:借款补充协议第五条明确“赵某利有优先债权实现时优先给付上述借款,债权人同时将商品房按商品房合同价格返还给赵某利”,这充分说明上诉人郝某有权选择向赵某利要钱而不要房产。如此充分、重要的证据,徐某某法官却不予理睬,听赵某利一面之词。
其五,该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程序适用法律错误。该判决认定上诉人郝某伟有代理权,但是判决却引用《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该条款是无权代理的规定,按该条款规定上诉人郝某应该是不承担责任。判决认定的事实与引用的法条互相矛盾;判决主文后引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请问二百六十条是什么?民诉法已经修改自2024年1月1日实施,而徐某某法官却还引用废止的民诉法,让人感到不可思议。
其六,上诉人郝某与赵某利案件经黑龙江省克山县法院及齐齐哈尔市中院三次审理,均认定郝某伟无权代理郝某办理房屋买卖合同,而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置已经生效的判决于不顾。克山县法院及齐齐哈尔市中院的判决是生效判决,具有法律效力,其效力大于其他的证据,而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徐某某法官却做出与生效判决相悖的判决,致使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就同一事实做出的判决与克山县法院及齐齐哈尔市中院的判决互相矛盾、互相抵触。全国法院执行法律应该统一,而不是各自为政。
而且,赵某利所有案件都是徐某某法官判决,2023年有一经济纠纷案件4000多万元,也是徐某某法官判决,为什么都是这么巧合?恳请上级领导在百忙之中予以关注,尽快查明事实真相,依法依规公正处理,维护国家法律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
来源:晨报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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