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河池市凤山县平乐乡桑亭村原村委会领导王某权、黄某清致函有关部门反映,自1992年2月9日,同乡的兰包村16、17村民小组,提出1969年原巴标大队占用他们集体荒山造林,在那牛坡兴办巴标大队林场。1984年巴标大队分为巴标村、桑亭村,巴标村归江洲乡管辖,桑亭村归平乐乡管辖。巴标大队林场划分巴标村那牛林场现测量为144亩,桑亭村那牛林场现测量为426.8亩。
1992年县里立案调查后,于2002年6月21日以凤政处字(2002)10号行政处理决定书,第一次把桑亭村第1至10村民小组(简称桑亭村民)桑亭村那牛林地426.8亩权属确归兰包村16、17组集体所有。桑亭村民不服,提出复议、诉讼均被市里维持,县法院和市中院驳回。
桑亭村民坚持申诉。2018年3月28日,区高检提请抗诉;2018年9月13日,区高院(2018)桂行再17号行政判决书撤销市中院和县法院的判决,撤销县里的凤政处字(2002)10号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县里自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2020 年8月6日,县里第二次作出与第一次相同的行政行为,将426.8亩权属归兰包村16、17村民小组集体所有;桑亭村民申请复议,2021年1月11日,市里撤销了县里的第二次行政行为,责令县里重作;2022年5月17日,县里第三次作出以第一第二次相同行政行为,还是将桑亭村民的426.8亩林地确权给对方;桑亭村民向市里申请复议,2022年11月21日,市里河政复决(2022)9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县里凤政处字(2022)6号行政处理决定书,由县里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明确指出:根据县里的调查,从1969年至1993年巴标大队在争议地种植经营林木,经营管理长达二十多年。依照1995年3月11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确定土地权属的若干意见》(【1998】国土(籍)字第73号,以下简称《意见》)第二十一条,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满二十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毫无疑问,争议地的426.8亩那牛林地权属归桑亭村第1至10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由县里第四次重作的时间又过一年多还未出台。
为什么凤山县政府职能部门累次违反《行政诉讼法》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以原来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的规定呢?问题在于,某些相关领导根本不理睬桑亭村民的诉求,有的办案人员参与两次三次办案,由一个圈子里的办案人员随心所欲,不按法定时间办案,办案时长最长10年,最短一年多。被个别办案人员牵着鼻子走的一些部门,造就违反办案法定时间、违反回避制度、违反错案追究、违反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某些职能部门,公开、公平、公正的应有形象荡然无存,侵害百姓利益30余年没了结,桑亭村民深感无助和无奈。恳请上级领导明察秋毫,匡扶正义,还村民们一个公道。
来源:乡村振兴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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