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洪阳纸业有限公司负责人刘某军采取虚开空头支票的手段,骗取我的货款,总金额达1182208.5元。”近日,辽宁抚顺的曹某峰致函有关部门反映说:恳请有关部门予以高度重视,对此案予以立案调查,严格依法公正处理,帮我追回货款,并要求刘某军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赔一切经济损失。
我本人送往辽宁省丹东市洪阳纸业有限公司(位于丹东市东港市前阳镇十三组)纸壳压块,货到之后,给开具了两张支票。其中,2022年1月15日,金额为101674元。另一张为2022年2月28日,金额为100000元整。到期之后,我要去银行存支票,该公司负责人刘某军三番五次打电话劝说不让存,给兑换现金,至今未兑现。
又过了一段时间,我给该公司送纸壳压块,又不给结算。有送货结算单为证,分别为2022年6月1日51388元,2022年8月22日50760元。同时,刘某军又按老套路开具10万元转账支票,日期分别为2023年2月22日2.5万元,2023年2月24日2.5万元,2023年3月1日2.5万元。合计10万元。
支票到期后,由于前车之鉴,没有银行证据,证实虚开空头支票。最后,刘某军狡辩,否认事实真相。我去东港农商银行前阳支行存上了,到了第三天,银行工作人员打电话说支票财务章有误。同时,我去取支票时,给了我提出票据清单:提出行668,2023-03-02,总金额100000元,备注财务章有误。还有进账单,同城票据退票理由书,2023年3月1日,退票银行盖章:财务章有误为证,空头支票。
洪阳财务余款还欠25125元,有单据凭证,会计宋某华、于某娟签字,郭某全原料科长欠货款5000元,账都在会计管理。 除此之外,刘某军还有18车送货结算单要不给,让保管员姚某丹打印了一份统计表,上面有日期、价格、钱数,有打印凭证,也有录音,货款为850319.5元。空头支票共计301674元,骗取货款总金额1182208.5元。 根据最高检、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以及《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票据诈骗罪(刑法第194条第1款),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是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而使用,或冒用他人的票据,或签发空头支票,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捏造其他票据事实,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票据诈骗在主观上须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根据刑法第200条之规定,单位亦能成为票据诈骗的主体;签发空头支票或者预期留印不符的支票;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做虚假记载骗取财物为目的。 以上如有不属实,反映人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恳请有关部门予以高度重视,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对此案予以立案调查,抽丝剥茧,明察秋毫,严格依法公正处理,帮我追回货款,并要求刘某军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赔一切经济损失,维护国家法律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 来源:晨报资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