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公正司法。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近日,陕西渭南的郭某至致函有关部门,反映其合伙人李某民(已故)在一起林地承包合同纠纷案诉讼过程中的曲折经历。
2000年1月,渭南市临渭区桥南镇政府以发包的形式与李某民签订了一份箭峪林地承包合同,合同期限为2000年1月至2030年1月。合同签订后,李某民一直对该林地进行经营管理。而且,李某民和镇政府签订承包合同后,一次性交清了30年的承包费,而且随后就在渭南市公证处做了公证。
2010年全国林权制度改革中,桥南镇政府与李某民又续签了一份箭峪山林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在原有的合同基础上续包30年。两份合同共计60年。在李某民对林地经营管理期间,没有任何人主张过任何权利。直至2013年,康乐有限责任公司将镇政府和李某民起诉到临渭区法院,要求法院确认镇政府和李某民所签订合同无效,并声称该公司于1999年8月22日与桥南镇箭峪口村签订了一份荒山承包合同,承包期限从2000年元月至2020年12月30日,合同约定的四至与镇政府与李某民所签合同四至重合,并且在2000年9月在市土管局临渭分局办理了渭临启用(2000)字第082号土地使用证。
山林承包合同都是根据土地承包法办理林权使用证,而康乐公司是全国唯一一家办理土地使用证,其中的猫腻我们不得而知。但这份土地使用证却颠覆了一个正常的逻辑关系,把属于镇政府所有的林地冠冕堂皇的变为箭峪村所有了。1986年3月19日市政府办文件渭政办发(1986)017号关于桥南镇箭峪村箭峪山村民小组群众搬迁问题的座谈纪要文件,安排部署了桥南镇的搬迁工作。桥南镇政府根据市政府关于搬迁的文件精神制定了一整套实施方案,这些文件充分的证明该山林自1986年移民搬迁后归镇政府所有。箭峪口村委会也公开发表声明,该山林属镇政府所有,箭峪口村根本无权发包(相关证据附后)。
而更可笑的是,李某峰是在1999年11月村委会换届中才被选为村主任,1999年12月镇政府发给当选证书,正式任命为箭峪口村委会主任。1999年8月,李某峰还是一个普通群众,有什么权利签合同?李某峰本人称,根本就没和康乐公司签过任何合同,并亲自出庭作证(相关证据附后)。段李村六组(原移民)也证明,搬迁后所有山林归镇政府所有(相关证据附后)。所有证据均能证明该山林属桥南镇政府所有,康乐公司和箭峪口村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是份伪造合同。
但一审法院在审理期间,认为康乐公司持有的土地使用证具有物权公示效力,判决桥南镇政府与李某民签订合同无效。镇政府和李某民在上诉的同时,与土地局协商撤销土地证一事(村委会申请撤销土地使用证证明附后)。在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2015年4月22日,李某民将区政府诉至市中院,要求撤销为康乐公司颁发的土地使用证。
在案件审理期间,区政府召开涉案研判会,镇领导郭某某、司法所长袁某某参加了会议。在研判会上,区政府要求镇政府做好李某民的思想工作进行撤诉,同时土地局撤销为康乐公司颁发的土地使用证。在镇政府领导多次做工作的情况下,于2015年9月7日,在郭某某、袁某某的陪同下,在市中院写了撤诉书,市中院作出了准许撤诉的裁定(见 2015年度渭中初00039号卷宗)。
撤诉后,镇领导郭某某陪同李某民又多次到国土临渭分局协商撤销土地使用证事宜。在再一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我们始终认为让我们撤诉是一个阴谋),李某民于2016年1月再次将区政府诉至市中院,但市中院行政庭(2016)陕05行初18号行政裁定书中,却把李某民2015年4月22日起诉时间改为2015年6月24日,已超过两年诉讼时效不予受理而驳回李某民的诉求。而这一时间的改动,法律失去了公平,一个真合同成为了无效合同,而一个假合同却堂而皇之的成为了有效合同。李某民在精神和经济上的双重打击下一病不起,于2019年初不幸去世。
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恳请上级领导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尽快查明事实真相,依法依规公正处理,还李某民的家人及合伙人一个公道,维护国家法律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
来源:晨报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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