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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黔西一安监局长被指遭俩国土局长作伪证判刑

来源:未知 作者:草原 人气: 发布时间:2024-01-02
摘要:贵州省黔西市原经开区安监局长梅毅被检察机关指控诈骗罪,黔西法院认定梅毅与邻居、家人共谋在一块两年后有可能会拆迁的土地上建造房屋,骗取国家补偿款。黔西法院根据黔西市自然资源局(原国土资源局)两位局长总共在侦查期间向法庭提供了3份证据,证明梅毅
 贵州省黔西市原经开区安监局长梅毅被检察机关指控诈骗罪,黔西法院认定梅毅与邻居、家人共谋在一块两年后有可能会拆迁的土地上建造房屋,骗取国家补偿款。黔西法院根据黔西市自然资源局(原国土资源局)两位局长总共在侦查期间向法庭提供了3份证据,证明梅毅安置地块为国有建设用地,价值25万多元,法庭据此判梅毅有期徒刑4年。然而,在重审二审庭审期间,律师向法庭提供了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回复,贵州省政府办公厅指出该地块仍为农用地。那为何自然资源局要出具虚假证明称该地块为国有建设用地将梅毅判刑呢?
       
 
    梅毅盖房的地方
 
       检方指控,2008年8月,梅毅(时任黔西政协办公室后勤人员)获悉黔西市莲城街道办事处(原黔西县城关镇)孙家坝村将进行拆迁安置,遂与被告人吴学生共谋,由梅毅提供资金,吴学生提供其妻查支仙位于孙家坝村跑马田处的土地合伙修建房屋以骗取国家拆迁安置补偿。之后,二人在查支仙承包地中修建了四间简易房,即“田69”号房屋。2009年年底,“田69”号房屋测量登记时,梅毅安排其姐被告人梅培芬参与测量,将孙家坝村“田69”号房屋登 记在八块村梅培芬名下。 
       2011年2月15日,梅培芬与拆迁单位签拆迁协议,拆迁单位将田69号房屋拆除后安置到44、45号地块,该安置地块位于黔西市城关镇金凤大道片区C1号路44、45号地块,同时获得各项补偿费用14657.92元。
      
 
    该案正在毕节中院审理
 
       检方指控,梅毅骗取的黔西市莲城社区金凤大道片区 C1 号路44、45号地块评估价值251360元。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书依据该评估价值认定了梅毅的诈骗金额。
       法庭认为,位于黔西市城关镇金凤大道片区C1号路44、45号地块,经贵州众志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评估,金凤大道片区C1 号路“梅培芬44、45号”地块(面积160m²) 在出让的情况下,评估单价2718元/m², 评估价值为434880元;在划拨的情况下,评估单价1571元/m², 评估价值为251360元。法庭认定应以划拨的方式的价值即251360元确定44、45号地块价值给梅毅定罪。法庭认定梅毅、梅培芬、吴学生的诈骗数额属数额巨大, 法定刑为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据此,黔西法院一审判处梅毅4年有期徒刑,罚款2万。
       该案子已经经历了一审、二审、发回重审一审、发回重审二审。
      
 
    案涉44、45地块,尚未建设
 
       然而,在本案重审二审期间,律师向二审法院提供了贵州省政府的答复,该地块为农用地。
       律师当庭出示的黔西市自然资源局提供的案涉地块的《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均为没有任何领导签字审批、也没有任何主管单位盖章的空白表格。这进一步证明,案涉地块至今仍未完成农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的审批手续,土地在性质上仍然为农用地。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在给律师的回复中指出,经自然资源部门核实,律师申请公开所述“毕节市黔西市锦绣街道金凤社区营盘路159号、165号之间地块(案涉地块——@经邦济民 注)”,截至目前未经国务院或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用地批复文件不存在。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征收土地的批准机关最低也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涉案44、45号地块在未经国务院或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的情况下,其土地性质仍然是农用地,而非国有建设用地。
       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回复,黔西法院判处梅毅4年有期徒刑的根据就无效了。那么黔西市自然资源局 (原黔西县自然资源局)明知涉案地块未经国务院或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仍然出具了虚假的证明文件,称其为国有建设用地,将时任黔西经开区安监局长的梅毅送上了被告席,这到底是图的什么?
       律师当庭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的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 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 2014 年4月24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解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的,对组织、策划、实施该危害社会行为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于黔西市自然资源局提供的虚假说明中没有责任人签字,张民、罗帮智作为局长,是该局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律师当庭控告,黔西市自然资源局局长张民、原黔西县自然资源局局长罗帮智,明知其向黔西市公安局出具文件是用于刑事案件的办理,仍然故意出具虚假的证明文件,造成了梅毅被错误追究刑事责任、一审法院对诈骗金额错误认定的结果。黔西市自然资源局局长张民、罗帮智的行为已经涉嫌伪证罪。 (梅花朵朵)
      
 
来源:经邦济民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7CGoFHnv6hUKEzzqUXE26Q
 
 
责任编辑:草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