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依法治国,必须紧紧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来进行。“在为本人采取诉前财产保全过程中,四平市铁东区法院未及时采取保全措施,一再拖延,致使被告的全部财产被其它法院查封,本人诉四平市钢锹厂债务纠纷一案的判决生效后无财产可供执行,给本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故本人要求对铁东区法院的违法查封行为予以确认。”近日,原吉林省四平市钢锹厂干部孟某久致函有关部门反映说,此案历经多年,至今仍未得到公正处理。
由于四平市铁东区法院办案法官没能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内采取保全措施,造成了本人被保全财产灭失的案件。实属不作为,应承担责任。在我要求赔偿时,却遭到了四平市中院和省高院的故意有法不依,官官相护,不公裁决,造成冤案。按照法律规定,上级法院审理下级法院的确认案件,应组成合议庭,并由合议庭署名。可不知何故,最高法审监庭在本案立案后,办案人却没有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2月29日作出(2011)确监字第118号驳回决定,用无人署名的方式给予了驳回。 来源:晨报资讯 |